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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無關節試驗探棒檢查防止觸及危險運動部件案例分析
用無關節試驗探棒檢查防止觸及危險運動部件案例分析
一、案例問題
無關節的試驗探棒相對于有關節的試驗探棒更光滑,有時會出現用不同的試驗探棒結果矛盾的現象:
用無關節的試驗探棒可以戳進網罩觸及運動部件,不合格;
用有關節試驗探棒檢查不能戳進網罩,合格。
圖1 無關節的試驗探棒
圖2 有關節試驗探棒
(圖片均為實拍圖)
應該用有關節的還是無關節試驗探棒檢查防止觸及危險運動部件?
二、案例分析
筆者個人認為,應該用“有關節的試驗探棒”檢查防止觸及危險運動部件,理由如下:
1、根據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20.2條款字面上的規定(標準條款內容詳見下文),是類似IEC?61032中B型帶圓形限位板的試驗探棒直接施加力檢查防止觸及危險運動部件,并未出現“無關節試驗探棒”字樣。
2、基礎性標準GB/T 16842-2008《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IEC 61032:1997,IDT)中也沒有找到“無關節試驗探棒”內容。
3、至于受力情況下關節可能彎曲的問題,可以將有關節試驗探棒的關節部位螺釘擰緊即可施加5N力而不彎曲。
綜上所述,GB?4706.1-2005標準20.2條款中“用一個類似于IEC 61032(GB/T 16842—2008)中規定的B型試驗探棒施加一個不超過5N的力”應是“有關節的試驗探棒”。
三、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20.2器具運動部件的放置或封蓋,應在正常使用中對人身傷害提供充分的防護,應盡可能兼顧器具的使用和工作。
注1:有些器具無法實現完全的防護,如縫紉機、食品混合器以及電動刀。
防護性外殼、防護罩和類似部件,應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
注2:通過使用試驗探棒,使互鎖裝置失效從而能打開的外殼認為是可拆卸部件。
自復位熱斷路器和過流保護裝置意外地再次接通,不應引起危險。
注3:其內部帶有的自復位熱斷路器和過流保護裝置能引起危險的器具示例有:食物混合器和榨汁機。
通過視檢、第21.1的試驗以及用一個類似于IEC 61032(GB/T 16842—2008)中規定的B型試驗探棒施加一個不超過5N的力,檢查其是否合格。但該試驗探棒具有一個直徑為50 mm的圓形限位板,以替代原來的非圓形限位板。
對帶有那些諸如改變皮帶張力那樣的可移動裝置的器具,要在將這些裝置調到它們可調范圍內最不利的位置上進行試驗探棒試驗。必要時,將皮帶取下。
試驗探棒應不能觸及危險的運動部件。
GB/T 16842-2008《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IEC 61032:1997,IDT)標準
檢驗用試具清單
檢驗用試具及其應用的比較見表1。其他標準宜通過代碼(第2欄)和簡述(第4欄)引用本標準的試具,而不是簡單復制第3欄的相關數字。
表1 各種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