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軍用標準GJB 4.13-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外殼防水試驗
軍用標準GJB 4.13-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外殼防水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外殼防水試驗,它是制訂規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 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GJB413一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 總則的規定適用于本標準。
1、試驗目的
評定艦船電子設備的外殼防水能力。
2、一般規定定
2.1試驗樣品由不同外殼防水等級組成時,試驗應分別進行。當試驗樣品具有外加 防護罩(殼),以滿足外防水等級時,試驗將外加防護(殼)電子設一起進 。需雙方達成協議時,允許用單獨外殼進行試驗。
2.2試驗時試驗樣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置。
2.3試驗期間是否通電工作和檢測由有關標準規定。
2.4試驗設備應為本標準規定的設備,非本標準規定的試驗設備如能同樣達到試驗目的,
外殼防水等級
防水等級:保護式、防滴式、防濺式、防水式、水密式
保護式:沒有防水能力,能防止雜 物 掉進電子設備內部。
防滴式:與鉛垂線成45角范圍內的滴水不能進人電子設備內部。
防濺式:任意方向的淋雨、濺水不 能 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防水式:猛烈海浪、沖洗甲板噴水 不 能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水密式:在規定的水壓下不定期浸在水中,水不能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適用場所
保護式:于燥艙室、空調艙室或類似場所。
防滴式:無空調艙室、有冷凝水、滴水艙室或類似場所。
露天、有濺水艙室或類似場o
防濺式:有可能受到海浪沖擊、沖洗甲板時噴水的場所。
防水式:有可能淹沒在水中和不定期在水中工作的場所。
本標準中的艦船電子設備均不含通信設備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1983-1--27發布 1983-10--01實施
GJB4.13--83
必須在供需雙方達成協議時方可采用。
2.5 試驗用水為淡水。試驗用水的溫度與試驗樣品的溫度相差不得大于5C2.6試驗后檢查試驗樣品無水進入為合格。如有其它檢測項目由有關標準規定。
3外亮防水等級
艦船電子設備按使用要求外殼防水分為五級,如表:
4試驗
4.1保護式不需試驗。只作外部檢查是否符合圖紙和產品標準要求。
4.2防滴式試驗樣品置于防滴式試驗設備(附圖1)下方200毫米處,調節水每分鐘每孔2-3 滴,將試驗樣品依次前、后、左、右四個方向傾斜與鉛垂線成45°角。每個方向試驗15分鐘。
4.3防濺式
4.3.1試驗樣品置于距手持灑水器(附圖2)500毫米處。調節水壓使供水為每分鐘10公升,每一需要考核部位噴灑10分鐘。
4.32 試驗樣品置于淋雨設備噴頭下500毫米處,調節水壓使降水量為每分鐘15毫米,每一需要考核部位淋雨10分鐘
4.4防水式
試驗樣品置于距口徑25毫米噴咀《附圖 3) 5 米處,以出口壓力2公斤/厘米的水依向試驗樣品各個方向除安裝面外) 噴水,每個方向5 分鐘,噴水總時間不少于10分鐘
注:試驗樣品可固定在 1轉/分的轉臺上。
4.5水密式在水中1米以上使用的水密式設備置于水中30分鐘,試驗樣品的最高部距水面 1米如試驗樣品不宜打開檢查進水情況時,給外殼充以壓力02~03公斤/米的空氣5 分鐘如尤漏氣即為合格。檢查漏氣的方法可將試驗樣品恰好浸沒于水中或用肥皂液涂 在試品表面。
在水中1米以下使用的水密式設備的試驗由有關標準規定。
5 有關標準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
a.選用的外殼防水等級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b.試驗期間是否通電工作及檢測的項目和要求
c.試驗后的檢測項目和合格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外殼防水試驗,它是制訂規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 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GJB413一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 總則的規定適用于本標準。
1、試驗目的
評定艦船電子設備的外殼防水能力。
2、一般規定定
2.1試驗樣品由不同外殼防水等級組成時,試驗應分別進行。當試驗樣品具有外加 防護罩(殼),以滿足外防水等級時,試驗將外加防護(殼)電子設一起進 。需雙方達成協議時,允許用單獨外殼進行試驗。
2.2試驗時試驗樣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置。
2.3試驗期間是否通電工作和檢測由有關標準規定。
2.4試驗設備應為本標準規定的設備,非本標準規定的試驗設備如能同樣達到試驗目的,
外殼防水等級
防水等級:保護式、防滴式、防濺式、防水式、水密式
保護式:沒有防水能力,能防止雜 物 掉進電子設備內部。
防滴式:與鉛垂線成45角范圍內的滴水不能進人電子設備內部。
防濺式:任意方向的淋雨、濺水不 能 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防水式:猛烈海浪、沖洗甲板噴水 不 能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水密式:在規定的水壓下不定期浸在水中,水不能進入電子設備內部。
適用場所
保護式:于燥艙室、空調艙室或類似場所。
防滴式:無空調艙室、有冷凝水、滴水艙室或類似場所。
露天、有濺水艙室或類似場o
防濺式:有可能受到海浪沖擊、沖洗甲板時噴水的場所。
防水式:有可能淹沒在水中和不定期在水中工作的場所。
本標準中的艦船電子設備均不含通信設備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1983-1--27發布 1983-10--01實施
GJB4.13--83
必須在供需雙方達成協議時方可采用。
2.5 試驗用水為淡水。試驗用水的溫度與試驗樣品的溫度相差不得大于5C2.6試驗后檢查試驗樣品無水進入為合格。如有其它檢測項目由有關標準規定。
3外亮防水等級
艦船電子設備按使用要求外殼防水分為五級,如表:
4試驗
4.1保護式不需試驗。只作外部檢查是否符合圖紙和產品標準要求。
4.2防滴式試驗樣品置于防滴式試驗設備(附圖1)下方200毫米處,調節水每分鐘每孔2-3 滴,將試驗樣品依次前、后、左、右四個方向傾斜與鉛垂線成45°角。每個方向試驗15分鐘。
4.3防濺式
4.3.1試驗樣品置于距手持灑水器(附圖2)500毫米處。調節水壓使供水為每分鐘10公升,每一需要考核部位噴灑10分鐘。
4.32 試驗樣品置于淋雨設備噴頭下500毫米處,調節水壓使降水量為每分鐘15毫米,每一需要考核部位淋雨10分鐘
4.4防水式
試驗樣品置于距口徑25毫米噴咀《附圖 3) 5 米處,以出口壓力2公斤/厘米的水依向試驗樣品各個方向除安裝面外) 噴水,每個方向5 分鐘,噴水總時間不少于10分鐘
注:試驗樣品可固定在 1轉/分的轉臺上。
4.5水密式在水中1米以上使用的水密式設備置于水中30分鐘,試驗樣品的最高部距水面 1米如試驗樣品不宜打開檢查進水情況時,給外殼充以壓力02~03公斤/米的空氣5 分鐘如尤漏氣即為合格。檢查漏氣的方法可將試驗樣品恰好浸沒于水中或用肥皂液涂 在試品表面。
在水中1米以下使用的水密式設備的試驗由有關標準規定。
5 有關標準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
a.選用的外殼防水等級和相應的試驗方法:
b.試驗期間是否通電工作及檢測的項目和要求
c.試驗后的檢測項目和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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