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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06.52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試驗要求
GB4706.52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試驗
標準試驗指針銷
基本簡介:
1、根據GB4706.1、GB4706.52等相應條款制作而成。
2、標準試驗指針銷是進行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防觸電保護試驗的必備器具。
技術參數:
試驗指針銷由三件套組成:
一、B類試驗彎指(B類試驗探棒)
1、彎指直徑:12 mm
2、彎指長度:80mm(三節總長度)
3、擋板直徑:50mm
4、擋板長度:100mm
5、參考標準:GB4706.1-2005第8.1.1條、IEC61032:1997 圖2
二、試驗針(41號試驗探棒)
1、探棒直徑:30mm
2、探棒長度:80mm
3、手柄直徑:50mm
4、手柄長度:80mm
5、參考標準:IEC61032:1997 圖16
三、試驗銷(13號試驗探棒)
1、探棒直徑:頭部3mm,尾部4 mm
2、探棒長度:15mm
3、擋板直徑:25mm
4、擋板厚度:4mm
5、參考標準:IEC61032:1997 圖9
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
3.1、為防止人與帶電部件意外接觸時發生危險,器具的外殼除操作運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開有通向帶電部件的孔,對II器具,不得開有通向基本絕緣及僅用基本絕緣將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部件的孔。
3.2、0類、II類器具的孔或縫隙,0I類和I類器具除金屬部件上連接接地端子和地接點的孔或縫隙和用于燈頭、插座中的帶電部件入口的孔除外,均用圖2所示的試驗銷來進行試驗,在每個可能的位置,都用試驗指和試驗銷檢驗,但不應用力過大。
3.3、試驗指不能進入的孔,另用與試驗指同樣尺寸直形無關節的試驗指施以20N的力(用推拉力計配合使用)進一步試驗,若該指能進入,則用圖1所示的試驗指重新進行試驗,使試驗指穿過孔;若該指不能進入,則把施加的力增加到30N。若保護裝置因此而移位或孔因此變形,以致圖1所示的試驗指無需用力就可插入,此時再用圖1的試驗指進行試驗,同時用觸電指示器顯示接觸。試驗指不得碰觸到裸露的帶電部件及僅用油漆、瓷漆、普通紙、棉織物、氧化膜、絕緣墊珠或密封填料作保護的帶電部件。此外當用試驗銷測試上述孔時試驗銷不得碰觸裸露的帶動電部件。對于II類器具,圖1所示的試驗指則不得碰觸到僅用基本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部件。
3.4、除II類器具外,對于僅用一次開關動作就能切斷所有電極的可見灼熱式電熱組件的帶電部件及這些電熱組件的支撐部件,只要不用拆開蓋子便可以從器具的外邊清楚地看到這些部件與電熱組件接觸著,則應使用圖3所示的測試探棒進行試驗,而不應使用試驗指。測試時不應用力過大,測試探棒不得碰觸到帶電部件。
3.5、標準試驗指應設計成必須使用其每一關節部分都只能相對于試驗指的中心軸線以同一方向旋轉90度。
3.6、建議用燈顯示接觸,燈絲的電壓不低于4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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