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GB4706.1第15章耐潮濕試驗要求
15 耐潮濕
15.1 器具外殼應按器具分類提供相應的防水等級。
按15.1.1的規定,并考慮15.1.2來檢查其合格性,此時的器具不連接電源。
在適當的處理之后,器具應立即經受16.3中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并且視檢應表明在絕緣上沒有能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規定限值的水跡。
15.1.1 非IPX0器具,按下述規定經受GB 42081]的試驗:
——IPX1器具,按13.2.1規定;
——IPX2器具,按13.2.2規定;
——IPX3器具,按13.2.3規定;
——IPX4器具,按13.2.4規定;
——IPX5器具,按13.2.5規定;
——IPX6器具,按13.2.6規定;
——IPX7器具,按13.2.7規定。
對該試驗,器具浸沒在含1%NaCOl的鹽水中。
采用說明:
1] IEC 529中的14.2.1~14.2.7對應GB 4208-1993中的13.2.1~13.2.7。
15.1.2 手持式器具在試驗期間要通過最不利位置連續轉動。
嵌裝式器具按制造廠說明書安裝就位。
通常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要放置在一個無孔眼的水平支承臺上,支承臺面的直徑為二倍擺管的半徑減去15cm。
通常固定在墻壁上的器具要按正常使用安裝在一塊木板的中心,該木板的每邊尺寸比器具在木板上的正交投影尺寸超出15cm±5cm。該木板要放置在擺管的中心。
對IPX3,墻壁安裝的器具其底面應與擺管的轉動軸線在同一水平上。
對IPX4,器具的水平中心線要與擺管的轉動軸心線一致,通常在地面上使用或是立放在地面上或桌面上的器具除外,支承物放在擺管擺動軸心線的高度上,擺動范圍限制在從垂直算起每側各90°。持續時間為5min。
對墻壁安裝的器具,如果制造廠指明此器具應靠近地平面放置,并且規定了距離,則要按此距離在器具下面放置一塊板,該板的尺寸每個方向要比器具的水平投影各超出15cm。
帶X型連接的器具,除帶有專門制備的軟線器具外,其他都應裝有表11中規定的最小橫截面積允許的最輕型柔性軟線。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與主機一起經受有關的處理。
15.2 在正常使用中承受液體溢出的器具,其結構要能使這種溢出不會影響它們的電氣絕緣。
通過下述試驗檢查其合格性。
帶X型連接的器具,除帶有專門制備的軟線器具外,其他都應裝有表11中規定的最小橫截面積允許的最輕型柔性軟線。
帶有器具輸入插口的器具,可將相配用的連接器插裝到位,或不插裝連接器進行試驗,二者中取最不利者。
取下可拆卸的部件。
將器具的液體容器用約含1%NaCl的鹽水充滿,然后,再用等于容器容量的15%,或是0.25L同濃度多余鹽水,二者中取量多者,用1min時間穩定地灌入容器。
在這一處理之后,器具應立即經受16.3的電氣強度試驗,并且視檢應表明在絕緣上沒有能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規定限值的水跡。
15.3 器具應能抵擋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現的潮濕條件。
通過下述潮濕處理檢查其合格性。
經受15.1或15.2試驗的器具在具有通常大氣環境的試驗室內放置24h后,再經受本試驗。
如有電纜入口,要保持其在打開狀態;如帶有預留的現場成型孔,其中的一個要處于打開狀態。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與主機一起經受潮濕處理。
潮濕處理在相對濕度為(93±2)%的潮濕箱內進行48h。空氣的溫度保持在20℃至30℃之間任何一個方便值t的1K之內。在放入潮濕箱之前,使樣品達到t溫度。
在這一處理之后,器具應在原潮濕箱內,或在一個使樣品達到規定溫度的房間內,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組裝好之后,立即經受第16章的試驗。
注
1 多數情況下,在潮濕處理前,樣品在規定溫度下保持至少4h,就可達到該溫度。
2 在潮濕箱內放置裝有Na2SO4或KNO3飽和水溶液的容器,該容器要使溶液與空氣有充分的接觸面積,用這樣的方法能夠獲得(93±2)%的相對濕度。
3 在絕熱箱內,確保恒定的空氣循環,就可達到規定的條件。
15.1 器具外殼應按器具分類提供相應的防水等級。
按15.1.1的規定,并考慮15.1.2來檢查其合格性,此時的器具不連接電源。
在適當的處理之后,器具應立即經受16.3中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并且視檢應表明在絕緣上沒有能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規定限值的水跡。
15.1.1 非IPX0器具,按下述規定經受GB 42081]的試驗:
——IPX1器具,按13.2.1規定;
——IPX2器具,按13.2.2規定;
——IPX3器具,按13.2.3規定;
——IPX4器具,按13.2.4規定;
——IPX5器具,按13.2.5規定;
——IPX6器具,按13.2.6規定;
——IPX7器具,按13.2.7規定。
對該試驗,器具浸沒在含1%NaCOl的鹽水中。
采用說明:
1] IEC 529中的14.2.1~14.2.7對應GB 4208-1993中的13.2.1~13.2.7。
15.1.2 手持式器具在試驗期間要通過最不利位置連續轉動。
嵌裝式器具按制造廠說明書安裝就位。
通常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要放置在一個無孔眼的水平支承臺上,支承臺面的直徑為二倍擺管的半徑減去15cm。
通常固定在墻壁上的器具要按正常使用安裝在一塊木板的中心,該木板的每邊尺寸比器具在木板上的正交投影尺寸超出15cm±5cm。該木板要放置在擺管的中心。
對IPX3,墻壁安裝的器具其底面應與擺管的轉動軸線在同一水平上。
對IPX4,器具的水平中心線要與擺管的轉動軸心線一致,通常在地面上使用或是立放在地面上或桌面上的器具除外,支承物放在擺管擺動軸心線的高度上,擺動范圍限制在從垂直算起每側各90°。持續時間為5min。
對墻壁安裝的器具,如果制造廠指明此器具應靠近地平面放置,并且規定了距離,則要按此距離在器具下面放置一塊板,該板的尺寸每個方向要比器具的水平投影各超出15cm。
帶X型連接的器具,除帶有專門制備的軟線器具外,其他都應裝有表11中規定的最小橫截面積允許的最輕型柔性軟線。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與主機一起經受有關的處理。
15.2 在正常使用中承受液體溢出的器具,其結構要能使這種溢出不會影響它們的電氣絕緣。
通過下述試驗檢查其合格性。
帶X型連接的器具,除帶有專門制備的軟線器具外,其他都應裝有表11中規定的最小橫截面積允許的最輕型柔性軟線。
帶有器具輸入插口的器具,可將相配用的連接器插裝到位,或不插裝連接器進行試驗,二者中取最不利者。
取下可拆卸的部件。
將器具的液體容器用約含1%NaCl的鹽水充滿,然后,再用等于容器容量的15%,或是0.25L同濃度多余鹽水,二者中取量多者,用1min時間穩定地灌入容器。
在這一處理之后,器具應立即經受16.3的電氣強度試驗,并且視檢應表明在絕緣上沒有能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低到低于29.1中規定限值的水跡。
15.3 器具應能抵擋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現的潮濕條件。
通過下述潮濕處理檢查其合格性。
經受15.1或15.2試驗的器具在具有通常大氣環境的試驗室內放置24h后,再經受本試驗。
如有電纜入口,要保持其在打開狀態;如帶有預留的現場成型孔,其中的一個要處于打開狀態。
取下可拆卸部件,如必要,取下的可拆卸部件與主機一起經受潮濕處理。
潮濕處理在相對濕度為(93±2)%的潮濕箱內進行48h。空氣的溫度保持在20℃至30℃之間任何一個方便值t的1K之內。在放入潮濕箱之前,使樣品達到t溫度。
在這一處理之后,器具應在原潮濕箱內,或在一個使樣品達到規定溫度的房間內,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組裝好之后,立即經受第16章的試驗。
注
1 多數情況下,在潮濕處理前,樣品在規定溫度下保持至少4h,就可達到該溫度。
2 在潮濕箱內放置裝有Na2SO4或KNO3飽和水溶液的容器,該容器要使溶液與空氣有充分的接觸面積,用這樣的方法能夠獲得(93±2)%的相對濕度。
3 在絕熱箱內,確保恒定的空氣循環,就可達到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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